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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路判处罚金刑畸重的未成年人

作者:admin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9日 点击数:

  近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路判处罚金刑畸重的未成年人盗窃案提出抗诉后,景德镇市检察院支撑抗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依法改判,从而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正当权益。较好地解释了法律监督的真正内涵。

  今年2月份未成年人姚田(化名)因犯盗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姚田(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在此案中,被告人姚田(化名)父亲从前逝世,母亲改嫁,其自幼与80高龄的奶奶相依为命,二人均无经济来源,家境贫困,属五保家庭,且在本案中姚田(化名)盗窃销赃后分得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题目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因此珠山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着重,既不合情亦不正当,没能表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遂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将姚某的罚金刑由10000元改判为2000元。

  据了解,对附加刑量刑畸重案进行抗诉的案件,为市内检察体系鲜见。罚金削减了8000元,这在有些人看来彷佛无足轻重,但是对于家境贫寒的被告人来说,这8000元的意义却不平凡。它不仅让被告人及其家属看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珍爱,而且促进了社会的协调和稳固,表现了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努力,而且也为检察机关在附加刑领域增强法律监督打下了基础。(景德镇市检察院袁向民 孟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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