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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为一名已决犯纠正错算刑期256天

作者:admin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7日 点击数:

  近日,景德镇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学习科学发展观,落实高检院、省检察院“维护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维护被监管人正当权益”专项检查运动中,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公理,为一名已决犯纠正了被错算的刑期256天。

  在一次日常巡监中,看守所在押已决犯罗桂生向驻所检察室的检察官反映,他的刑期计算有错误,要求检察机关为他主持公道,检察室干警随即就此睁开了调查。经查,罗桂生曾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1月16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桂生有期徒刑5年,被送往饶州监狱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发现罗桂生尚有遗漏罪行未被判决,遂于2008年4月1日将其从饶州监狱押回,实行刑事拘留,羁押在市看守所。2009年4月24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桂生有期徒刑11年,连同原有期徒刑5年,决定实行有期徒刑14年。对罗桂生的刑期计算,则是从2008年4月1日起算至2022年3月31日刑满释放,未将罗桂生前次判决已实行的256天刑期计算在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而再次判处有期徒刑并合并实行的,已经实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罗桂生反映情况属实,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检察室敏捷将调查情况向监所处汇报,在得到分管检察长的批准后,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纠正。

  法院进行核查以后,采纳了检察建议,遂对罗桂生的判决进行了更正。罗桂生在接到更正判决后,向驻所检察官连连透露表现感谢,感谢检察机关维护了他的正当权益。(景德镇市检察院袁向民 郭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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