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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9日 点击数:

景德镇市公安局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景德镇市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各种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将进一步通力协作,全力以赴,紧密配合,依法严厉打击。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对涉枪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全面摸排,彻底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对所有涉枪违法犯罪案件快侦快破,对所有涉枪违法犯罪嫌疑人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检察机关将加大对所有涉枪违法犯罪案件侦办审理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对涉枪犯罪嫌疑人依法快捕快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类涉枪犯罪案件快审快判,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涉枪犯罪分子。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工作。
  二、本通告所称“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是指: 非法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持有、私藏、运输、邮寄、储存、出租、出借枪支和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中携带、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枪支的行为,以及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本通告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类型有制式军用枪支、射击运动枪支、猎枪、麻醉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钢珠枪、电击枪、*********等。

  四、严禁非法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持有、私藏、运输、邮寄、储存、出租、出借枪支。
  五、严禁为非法改制、自制、装配枪支弹药提供原材料和铸造、焊接等工具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六、严禁利用网络、短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发布枪支买卖或者足以诱导他人从事枪支交易活动的各种信息。
  七、严禁任何时候在任何场合非法携带、使用枪支或者扬言使用枪支相威胁。
  八、严禁为他人看管、处置枪支,或者为涉枪违法犯罪的人员提供逃避打击的便利和帮助。
  九、严禁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枪支。
  十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枪支、交待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枪支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义务检举、揭发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涉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凡检举、揭发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涉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检举、揭发本通告第四条至第九条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2、提供涉枪违法犯罪团伙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奖励;
3、提供非法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枪支或者涉枪作案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根据该线索破获涉枪犯罪案件或者抓获涉枪在逃人员的,给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4、在服刑、劳教人员有本条所列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其获得减刑(期)、假释的重要依据。


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受理电话:
景德镇市公安局:0798-8567033、8567133、110。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0798-8500718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0798-8389108
景德镇市司法局:0798-8504157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景德镇市瓷都大道966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邮编333000。
举报电子邮箱:
yyqx2002@tom.com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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