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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条例 |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之外的其他处分,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作者: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1日 点击数:

一起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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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之外的其他处分,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这里的“其他处分”,是指除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以及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外,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所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纪律惩戒。包括3种:


一是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4种。


二是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违反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职工(不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制定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在程序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是行业协会、商会等其他社会组织对其会员违反目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执业行为相应给予的纪律惩戒。比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在处理程序上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不能直接作为党纪处分决定的依据,须先立案核实、依照规定将拟作为党纪处分依据的问题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之后再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


作出处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在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规定,对系党员的受处分人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作出处分后暂不下达处分决定,而是与党纪处分决定同步下达,以免先行下达的处分决定认定的违规事实与党纪处分决定认定的违纪事实出现差异,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作出处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在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规定,对系党员的受处分人没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如给予党纪处分需要其上级党的组织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作出处分后暂不下达处分决定,而是与党纪处分决定同步下达,以免先行下达的处分决定认定的违规事实与党纪处分决定认定的违纪事实出现差异,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如给予党纪处分需要其他党的组织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的,可以先下达处分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相应条款或者纪法衔接专门条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据此,对企业职工不遵守该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转而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纪法衔接专门条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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