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条例 |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可否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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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可否给予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该规定虽未明确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可否给予组织处理,但对“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等2种情形,该条第二款、第三款均明确规定经核实后可以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对此,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规定,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给予党纪处分的,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一是系公职人员的党员被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处分,即使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要时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等规定给予其调整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是系事业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党员被所在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即使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要时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等规定给予其调整职务的组织处理。
三是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外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党员干部未被所在企业予以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要时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等规定给予其调整职务的组织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并未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可以给予组织处理,主要考虑是此种情形原则上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不存在再同时给予组织处理的情形,体现出鲜明的执纪执法导向;对个别未开除公职的必要时可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规定予以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