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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景德镇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点击数:

11月10日

江西高院发布了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景德镇法院一案例入选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景德镇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徐某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景德镇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传媒公司)与徐某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约定传媒公司为徐某在线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未经传媒公司书面许可,徐某在其他公司或自行从事在线演艺直播,将视为单方违约,传媒公司有权取消徐某主播资格并要求徐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徐某在传媒公司提供的场所从事主播工作。传媒公司按月向徐某支付了2020年6月至12月的合作费用。2020年12月,徐某在传媒公司的平台停播,并在其他平台直播。传媒公司遂以徐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徐某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违约金系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请求驳回传媒公司诉请。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两名陪审员与一名法官 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生效判决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徐某支付违约金49955.4元。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参审的人民陪审员具有多年从事直播运营的经验,陪审员积极履职,有效发挥了参审作用。其一,为法庭调查引入了全新视角。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所处的直播行业,向法官详细介绍了当下直播行业的形势及直播就业环境等情况,协助法官设计庭审问题;其二,在事实认定上提供了实质协助。陪审员结合网络主播的就业形态,充分阐述了双方为非典型合同关系的事实依据及行业习惯。其三,对案件处理提供了建设性意见。陪审员提出,虽然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惩罚性违约金要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理性和直播行业所能接受的程度,裁判还应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行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予以考量。合议庭为此酌减了违约金数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裁判效果良好。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两名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处理,与法官共同研讨案情,从行业发展现状等方面为法官提供了新的处理思路。本案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下,较好平衡了双方利益,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既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又对规范网络主播跳槽行为,引导直播从业人员遵守契约精神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网络主播行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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