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景德镇政法网 >> 法院 >> 浏览文章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 | 江西高院发布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江西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点击数:

  近年来,江西法院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勇于担当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出台《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规程》,抓好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参审各项工作,构建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截至目前,全省共有人民陪审员8430名,其中男性4625人,女性3805人,高中以上学历占81.81%。202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达12.29万件,保障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体现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为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走深走实,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认同度,江西高院评选了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打击养老诈骗、小区业主维权、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乡村振兴、网络主播违约等众多领域,直观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广泛性、有效性,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


  目录


  1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鄱阳湖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许某诉九江市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3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景德镇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徐某合同纠纷案


  4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萍乡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罗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徐某等人诉鹰潭市月湖区祝家居委会恢复社区用房功能案


  6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杨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偷越国境案


  8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鄱阳湖湿地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王某、谢某等诉吉安某粮食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案


  10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徐某、方某损坏人文遗迹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1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


  审理鄱阳湖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江西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江西段实行全面禁渔。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江某等6人在明知鄱阳湖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分工合作,多次在鄱阳湖赣江流域附近使用微波等工具非法捕鱼。被告人李某等3人在明知江某团伙的渔获物均系从禁渔区捕捞的情况下,仍事前与江某团伙约定收鱼时间地点,收购其渔获物。2022年8月6日凌晨,公安机关将非法捕捞完毕驾车返回的江某团伙抓获。同日,将正准备销赃的李某等3人抓获。经查,被告人江某团伙非法获利共计510472.05元。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某等6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李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职,在召开庭前会议时,与法官就禁渔政策的精神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细致研究。庭审中,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生活经历与法律知识,用通俗的语言向被告人说明了禁渔政策的严肃性,以及违反禁渔政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并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量刑标准进行了通俗化的分析,提升了法治教育效果。在陪审员的协助下,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还表示愿意对渔业资源进行修复,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典型意义


  生态兴,则文明兴,禁渔政策是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历史性工程。本案被告人是鄱阳湖重点水域附近的渔民,对于禁渔政策的严肃性以及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认识不足,且人数众多,非法捕捞持续时间长,渔获物数量大,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本案人民陪审员凭借丰富的生活经历,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积极参与庭审各个环节,让司法活动既严厉打击了犯罪行为,又警示教育了广大群众。案件处理对打击长江流域众多水域渔业资源类犯罪,促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以及恢复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系人民法院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鲜活司法实践。(本案由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2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许某诉


  九江市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12月1日,原告许某与案外人吴某签订《店面出售合同》,吴某将其面积约26㎡的门面出售给许某。许某向吴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后占有、使用该店面。2014年8月,九江市浔阳区启动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涉案门面在征收范围内,许某在房屋情况摸底调查阶段向征收部门提出了案涉门面所有权的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获得征收补偿。2014年10月,吴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涉门面征收补偿款被吴某领取。之后该门面被拆除。许某为此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但均未实质解决问题。许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案涉门面行为违法及赔偿损失241712元。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两名陪审员,与一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就案涉门面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开庭前,两名人民陪审员认真阅卷、了解案情,并在法官的指引下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庭审中,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在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情形下,被告主张原告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房屋赔偿问题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指出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原告因房屋征收拆除后的赔偿问题。案件调解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法官共同参与调解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最终促成原被告就房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一起多年的纠纷就此了结。


  三、典型意义


  司法活动的根本任务是定分止争,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减少程序空转,尽早稳定社会关系是行政审判活动的应有之义。本案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作用,与法官优势互补,积极促成案件调解,实现了行政审判活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让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3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景德镇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徐某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景德镇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传媒公司)与徐某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约定传媒公司为徐某在线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未经传媒公司书面许可,徐某在其他公司或自行从事在线演艺直播,将视为单方违约,传媒公司有权取消徐某主播资格并要求徐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徐某在传媒公司提供的场所从事主播工作。传媒公司按月向徐某支付了2020年6月至12月的合作费用。2020年12月,徐某在传媒公司的平台停播,并在其他平台直播。传媒公司遂以徐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徐某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违约金系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请求驳回传媒公司诉请。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两名陪审员与一名法官 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生效判决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徐某支付违约金49955.4元。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参审的人民陪审员具有多年从事直播运营的经验,陪审员积极履职,有效发挥了参审作用。其一,为法庭调查引入了全新视角。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所处的直播行业,向法官详细介绍了当下直播行业的形势及直播就业环境等情况,协助法官设计庭审问题;其二,在事实认定上提供了实质协助。陪审员结合网络主播的就业形态,充分阐述了双方为非典型合同关系的事实依据及行业习惯。其三,对案件处理提供了建设性意见。陪审员提出,虽然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惩罚性违约金要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理性和直播行业所能接受的程度,裁判还应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行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予以考量。合议庭为此酌减了违约金数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裁判效果良好。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两名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处理,与法官共同研讨案情,从行业发展现状等方面为法官提供了新的处理思路。本案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下,较好平衡了双方利益,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既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又对规范网络主播跳槽行为,引导直播从业人员遵守契约精神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网络主播行业有序发展。(本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4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


  审理萍乡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罗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萍乡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养老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形下,通过发放宣传册、组织推介会、组织参观、体验入住、外出旅游、公众号宣传推广、签单送礼等方式,对广大老年人群体进行宣传,以客户交钱办卡预定养老服务、享受入住养老公寓打折及利息回报的模式开展营销活动,通过签署预订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养老预定金的借款期限,发放消费补贴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该公司及分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21年12月期间,共向1332人非法吸收资金6265万元,已退还资金1374万元,受损金额共计4267余万元。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判处养老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罗某(该养老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本案其余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相关涉案资产、违法所得按集资受损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实质化履职。庭审前,认真阅卷、了解案情,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参与庭前工作,一同引导集资参与人树立合理预期目标,耐心倾听集资老年人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庭审中,深度参与事实调查。在合议庭创新增加的涉案财物处置法庭调查环节中,人民陪审员为破解财产处置难题提出了可行办法。合议时,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讨论,在事实认定环节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在法律适用环节为法官提供参考意见,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件。养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抱团式”“候鸟式”“养生式”养老模式为噱头针对老年群体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关注和影响较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本案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高,认真阅卷,厘清案情,并借助丰富的生活经历为集资老年人答疑解惑,有力推动案件办理顺利进行。特别是案件宣判后,人民陪审员积极延伸参审职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动担任法治宣传员,凝聚养老诈骗社会治理合力,为平安建设贡献力量。(本案由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5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徐某等人诉鹰潭市月湖区


  祝家居委会恢复社区用房功能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鹰潭市月湖区祝家居委会将中房和佳园小区配套的社区办公用房出租给某瑜伽公司,租期两年。因无直接对外通道,瑜伽公司客户需先通过小区大门及楼栋通道才能进入该经营场所。小区业主认为外来人员频繁进出封闭小区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给小区的安全带来隐患,要求关闭瑜伽馆。瑜伽馆因花费了大量资金用于装修且交付了租金,不同意关闭,双方矛盾激烈,相关部门调解无果。原告徐某等人遂作为诉讼代表将祝家居委会及瑜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恢复社区用房原状及其应有功能。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两名人民陪审员与一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耐心调解,原告撤回对瑜伽公司的起诉,并与祝家居委会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祝家居委会继续履行与瑜伽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至租期届满,祝家居委会也承诺在租期届满后不再出租,并督促瑜伽公司搬离涉案房屋。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在起诉前瑜伽馆与小区居民均采取了较为激进的处理方式,双方矛盾尖锐。参与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都是社区工作者,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职,迅速进入角色,与法官一同前往社区、基层政府查明案件事实,直面广大业主,倾听业主心声,缓和紧张情绪,并以普通民众的视角作出独立分析判断,拓展法官的办案思路。调解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本职工作的优势和经验,让各方换位思考,获取当事人的信任,提出的调解方案既考虑了业主利益,也保障了承租人的经营权益,最终得以成功化解本案矛盾。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社区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而引发业主集体维权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社区办公用房能否用于经营用途法律问题,关乎众多小区业主切身利益。人民陪审员紧扣案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实地走访、民意倾听、心理疏导、实质参审四方面层层递进,全程参与案件处理,既守住法律底线,又兼顾民情,成功促使矛盾实质化解在基层,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协作成功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鲜活体现。(本案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6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


  杨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许可、环评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电镀厂,非法进行铜片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水沟。经检测,废水水样中总铜含量13.9mg/L、总锌含量22.4mg/L,均超过了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制标准,且其非法排放超标电镀废水流入鱼塘及河流,危害了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被告人杨某非法排放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费11229元、鉴定评估费15000元,合计26229元。瑞金市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涉及生态环境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依法由法官3人、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生效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判处其承担环境损害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及鉴定费共计26229元,并责令其在《瑞金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4名人民陪审员分别为公安机关辅警、供电公司职员、政府工作人员、居民,来源组成广泛,其中3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民陪审员在法官指引和提示下充分发挥参审职责。一是深度参与案件审理。本案陪审员来自不同领域,参审意见具有一定代表性,评议时,陪审员就案件事实部分结合庭审感受及各自工作生活经验充分发表意见,指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应当予以打击。二是协助开展法庭教育。本案人民陪审员都是当地人,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主动协助法官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提升了教育效果。三是主动投身释法普法。人民陪审员回归本职工作后,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引导身边群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共创美丽家园。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环境,需要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予以打击。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生态修复等民众关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环境污染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帮助法官拓宽审理工作思路,为正确量刑、精准打击犯罪奠定基础。通过参审活动,人民陪审员利用鲜活案例,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宣传员角色,以案释法,辐射带动身边群众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让“两山”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本案由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7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偷越国境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4月,未成年人潘某受其朋友所谓的高薪工作诱惑,与龚某等8人偷渡出境到缅甸一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潘某不愿从事诈骗,通过向该窝点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离开后偷渡回国,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对其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期间,潘某在刘某的纠集下随意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遂对潘某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予以逮捕,并诉至法院。宜丰县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潘某认罪服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参与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为妇联干部,从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多年,对家庭教育和青少年的身心特点等情况比较熟悉。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行职责。一是认真了解案情。通过阅卷和与家长交流,深入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并就被告人的心理特征与法官交流,为法官提供协助。二是发挥专业优势。陪审员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从亲情、法理等多个角度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并进行心理疏导。三是积极建言献策。人民陪审员指出,本案暴露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法治素养不足等社会问题,建议加强校园法治宣传。宜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该建议,与该县教体局联合出台《法治副校长管理办法》,并完善了与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普法进校园工作。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少年法庭专业化审判的典型案例。人民陪审员在本案的角色不仅是审判者,更是未成年人长辈、邻里亲友,让严肃庄重的法庭多了一丝温情,更易触动未成年被告人的内心。同时,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更为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用恰当的语言和方式,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疏导和劝解教育,将“法官讲法理”与“陪审员讲情理”相结合,巧用“情”这把钥匙打开当事人心灵,为迷失方向的青少年重新找回自我,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效果。(本案由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8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


  审理鄱阳湖湿地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因历史罕见干旱,鄱阳湖水位创历史新低,湖床大面积滩涂裸露。被告人朱某等三人商议,利用鄱阳县莲湖乡鄱阳湖区虎山附近的湿地种植水稻创收。2022年8月,三被告人购买了4560斤稻种,并购买了一批农药与稻种进行掺拌。后将这些掺拌了农药的稻种,播撒在鄱阳湖虎山附近的湿地内。2022年8月19日,该湿地附近有大量野鸭子死亡,被告人在收集死亡的野鸭子进行处理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95只野鸭子均为“斑嘴鸭”,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江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被查获野鸭嘴中的稻种与被告人购买的农药中均含有“呋喃丹、丁硫克百威”有毒成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鄱阳县人民法院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生效判决认为,三被告人明知其行为有毒死野生动物的可能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但较直接猎杀野生动物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修复费用71250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45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积极陪同法官参与案发现场察看,以及调查被告人的家庭情况、邻里风评、平时表现等,与三被告人交心谈话,了解三被告人的犯罪主观心态。考虑到案发地附近村民均是“洗脚上岸”的渔民,法律意识不强,对长江、鄱阳湖十年禁渔政策理解不透,为了提升庭审法治教育效果,合议庭采纳陪审员提出的建议,在鄱阳湖边的村广场公开审理本案,并由原担任村支书的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生活经历,现场为广大渔民开展法治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湿地是地球之肾,保护好鄱阳湖湿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本案是鄱阳湖遭遇历史罕见大旱期间发生的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也是长江、鄱阳湖“十年禁渔”政策实施后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件评议时,一名曾担任村支书的陪审员指出,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在打击破坏鄱阳湖湿地犯罪的同时,也要尽量体现司法温情。本案在人民陪审员的成功参审下,三被告人自愿接受处罚,达到了“法、理、情”相融的效果,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有力促进了鄱阳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本案由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9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王某、谢某等


  诉吉安某粮食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6月期间,王某、谢某等100多名谷农将自家的稻谷出售给位于村庄旁边的吉安某粮食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按惯例领取了合作社出具的收购单据,并约定了领取稻谷款的日期,但约定的稻谷款支付期限届满后,合作社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予支付。经当地政府出面协调未果,其中40名谷农于2021年7月-12月起诉至法院。由于涉案人数多,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吉安县人民法院先行委派当地人民陪审员了解具体情况,并对这一涉农系列案采取多元联调纠纷化解机制进行处理,经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前后6次上门与合作社负责人及股东进行协调后,100多名谷农最终拿到了卖粮款。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职,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体现了“快”“助”“情”的三字诀。一是在案情分析研判上突出一个“快”字。第一时间指出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拖欠款项合计数额较大,易引发群体冲突,提出采取分批分流诉前多元解纷机制。二是在案件矛盾化解处理上体现一个“助”字。人民陪审员借助在地域内的社会影响力,利用本地方言安抚群众情绪,同时对每一群众的信息及涉案金额逐一记录,全程参与案件处理。三是在以案释法过程中体现一个“情”字。人民陪审员从道德、情感等各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和劝解教育,依靠“情”“理”这两把钥匙打开当事人心扉,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安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基层法院常见的涉农维权典型案例。由于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涉及地域范围广,且牵涉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和影响较大,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辖区当地人民陪审员民心“联络员”、乡风民俗“土专家”等角色的发挥,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群众基础和基层经验,发挥人民陪审员“快”速案情分析、“助”力案件化解、以“情”释法明理的作用。案件的圆满处理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协作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体现,不仅为类似涉农案件处理提供了方法借鉴,同时也为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中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参考。(本案由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10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


  徐某、方某损坏人文遗迹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4月11日晚9时许,徐某、方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前往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造成石匾摔断。2020年4月27日晚,徐某、方某再次前往金溪县合市镇湖坊村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造成石匾摔断及门楼整体性垮塌。经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两次盗窃古建筑构件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合计为310617元。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金溪县人民法院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判决徐某、方某连带赔偿门楼修复费用、人文生态资源损失、鉴定及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宣判后,两被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组成合议庭后,4名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职,深度参与案件审理。一是深入现场走访。人民陪审员在阅卷了解案情后,与承办法官现场查看被盗门楼损坏程度,探讨修复的可能性,同时走访当地群众,充分了解群众的意见和看法。二是积极参与庭审。在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就争议的人文生态损失确定标准积极发问,从当地群众的人文情怀、历史情感等方面,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推动庭审顺利进行。三是充分发表意见。评议时,人民陪审员提出在考虑专家评估意见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家庭经济条件、对传统村落整体性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综合衡量本案人文生态资源损失的金额,合议庭采纳了该意见并据此作出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古村落人文遗迹保护典型案例。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经验优势,提出原生态传统村落风貌的完整性和历史文化传承功能已遭受永久破坏,这种损害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文情怀、历史情感,裁判中应当予以阐释、体现。生效裁判采纳陪审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充分说理,有利于唤起社会大众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传统村落风貌等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同时也为人文遗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本案由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景德镇政法”微信公众号,掌握最新、最全、最权威的资讯。

怎样关注“景德镇政法”微信公众号?

1、打开微信;

2、直接扫描左方的二维码,即可景德镇政法官方微信公众号;

3、您也可以通过查找公众号“景德镇政法”,添加关注即可;

4、您可以通过搜索微信号“景德镇政法”来关注公众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