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三定命殒异乡 千里驰援终获赔偿
2009年8月24日下战书四时,一辆满载乘客的中巴车徐徐驰出了福建省福清殡仪馆,至此,一路因工死亡赔偿纠纷在乐平市高家法律服务所主任胡雪锋的积极努力下,以死者家属依法得到了22万元的赔偿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8月20日是乐平市高家镇官庄村村民张连枝(49岁)到福清市打工的第三天,当天下战书5时,张连枝在福清市新建公司工地搬运垃圾时,不慎从三楼料盘口摔下,当场身亡。恶耗传至乐平市,张连枝的73岁老父亲,痛不欲生,在同亲的介绍下找到乐平市高家法律服务所主任胡雪锋,请求给予法律救济。胡主任了解情况后,立即决定给予法律救济。8月21日,胡主任乘坐了10个小时的远程车,赶到福清市新建公司施工地。经过认真调查了解,胡主任认定张连枝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该依法进行赔偿。
第二天上午,胡主任作为死者家属委托代理人与公司代表进行第一轮商谈。在交涉中,公司代表认为,张连枝是身心健全的成年人,所以张连枝本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张连枝的死亡不属“因工死亡”的范围。对此,胡主任以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向公司代表阐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原由受到事故危险导致死亡的就是“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就必须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胡主任的代理意见有理有据,公司代表不得不承认是“因工死亡”的事实。但就张连枝的死亡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很大的分歧,张连枝的亲属要求公司赔偿金额不少于40万元。而用人单位却以公司经营状态不好,且在紧张亏损。所以公司只能按农业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只赔偿14万元。因此,交涉陷入僵局。
第二天下战书,双方又进行了第二轮商谈。刚开始,公司代表频频坚持赔偿14万元,否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对此,胡主任武断地提出本身的意见,用人单位至今未依法登记注册,属非法用工单位,所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福建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一次性付出赔偿金,即赔偿220700元。公司代表见胡主任对法律如此娴熟,对公司情况如此了解,再也找不到拒绝的理由,最后终于许诺按胡主任的意见办,即公司赞成付出22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并当场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在死者火化后,一次性付清悉数赔偿金。
第三天下战书3时,当死者的亲属将死者的骨灰抱出殡仪馆的服务大厅时,公司代表当场将22万元现金交到代理人胡雪锋的手中,胡主任依法维护了死者亲属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