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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谨慎!只因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句话,获刑9个月!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点击数:

  一天晚上,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随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某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Jlls)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无独有偶
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人
因为散布极端言论被抓

北京

男子王某将一段
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
发布在自己的QQ空间
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山东

山东临沂24岁男子林某
微信群散布
"要弄点炸弹去炸天安门"
的个人极端言论
由于该言论涉嫌实施爆炸犯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
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
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
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
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否则就有可能
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那么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哪些处罚呢?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Jlls)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推荐阅读:利用场面话办成自己事的操作指南(超实用)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做文明上网的好公民
不发布极端言论
扩散!
提醒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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