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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地公安机关发布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乐平公安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对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实名登记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规范民用无人机合理合法使用,防止出现无人机“黑飞”事件,维护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对本市持有民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体进行实名登记。现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无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二、登记内容


个人民用无人机登记内容:无人机名称、无人机型号、无人机SN序号、购买日期、拥有者姓名、拥有者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无人机实名登记情况等。


单位、企业民用无人机登记内容:无人机名称、无人机型号、无人机SN序号、购买日期、拥有者姓名、拥有者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请单位、企业务必确定一名人员负责该单位、企业无人机的管理。


三、登记方式


持有人携带无人机设备、证件(无人机驾驶员证、身份证)到乐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联系人:何警官,联系电话:15907989918)进行实名登记。


四、其他事项


已持有民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5月31日后新增的无人机,自持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实名登记。请广大人民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凡是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乐平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0日   

   


管控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法律责任


根据2024年1月1日施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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