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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轻微免罚”!景德镇公布一批案例!

作者:   来源:瓷都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9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景德镇市自2022年开始推行全市行政执法“首违轻微免罚”制度,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司法局牵头。2023年全年,景德镇市行政执法部门共计对908家市场主体、4万余人次机动车驾驶人适用“首违轻微免罚”制度,累计免除罚款970余万元。现整理发布第三批“首违轻微免罚”典型案例,涵盖交管、市场监管、消防、应急、民政、林业和交通等执法领域,进一步彰显景德镇市行政执法“首违轻微免罚”工作成果,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更有温度的执法。


  一、国庆假期期间,乐平交警对外地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警告不处罚”


  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3年10月1日至10月6日国庆假期期间实施便民服务举措,对外地车辆9种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包括外地车辆未按规定临时停车未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外地车辆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因不熟悉路况的外地车辆驶入单行、禁行道路,违反禁止禁令的;对因不熟悉路况的外地车辆违反导向车道通行的;未携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外地车辆,经核实确有有效证件的等)采取口头警告、现场纠正方式进行柔性执法,不处罚、不计分、不拖车。把“首违轻微免罚”精神落实到实处。


  据统计,国庆假期期间乐平交警共计处理轻微免罚违法行为304起,免罚金额约为45600元。


  二、珠山区某药店网络销售的药品未放置于独立空间且未有明显标识案


  2023年10月25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药店经营场所发现其网络销售的药品未放置在独立空间且没有明显标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开始整改,其网络销售的药品已设立专柜,并设有分区标识,并已将所有网络销售的药品放在专柜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的不予处罚的标准,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昌南新区某陶瓷有限公司灭火器过期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3年11月24日,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昌南新区办公点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使用的灭火器存在部分过期现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到位。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8日向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已经将过期的灭火器进行了更换。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首违轻微免罚”原则,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昌南新区办公点依法对该场所下发了行政告诫书,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四、景德镇市某新能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与装备案


  2023年10月27日,景德镇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景德镇市某新能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正在营业的该公司缺少消防器材并且消防干沙结块。经调查确认景德镇市某新能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景德镇市某新能源公司在发现应急物资与装备配备不齐全的情况后,已及时配备消防器材并对消防干沙结块问题进行整改,由于是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制度,最终景德镇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五、景德镇某某美术馆未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案


  景德镇某某美术馆未在规定时间内(3月1日-6月30日)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事项。2023年11月28日,景德镇某某美术馆反馈,其法定代表人近年在国外研学未归,其他工作人员无证书和公章无法按时进行年检。市民政局考虑其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情况说明和承诺,结合其首次违法的情节,最终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包某某毁坏林地案


  2023年11月29日,景德镇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枫树山林场浮西分场报案称有人私自在林地上倾倒垃圾,执法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案涉人员包某某擅自在枫树山林场浮西分场罗家桥乡宝石林区倾倒垃圾,毁坏林地面积10平方米左右。包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包某某为首次轻微违法,且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能主动清除在林地上倾倒的垃圾,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减轻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景德镇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包某某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七、浮梁县某村民居委会未取得危桥重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案


  2023年11月13日,景德镇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浮梁县某镇某危桥重建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23年10月20日开工,截至检查时当事人浮梁县某村民居委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景德镇市司法局和景德镇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的《景德镇市交通运输首违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第一版)》规定,市交通局对当事人适用首违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决定给予其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5日办理了浮梁县某镇某危桥重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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