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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社区矫正,江西连续出台两个规范性文件

作者:         来源:江西司法行政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7日 点击数:

  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衔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畅通社区矫正执法衔接和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进行明确和完善,进一步补齐工作短板,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若干规定》重点对公、检、法、司等部门在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衔接脱节、衔接不畅等问题进行了聚焦和规定。比如,针对调查评估案件增多、委托时限短的问题,《若干规定》明确,对于醉驾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赔偿的交通肇事案件和其他过失犯罪且已赔偿谅解或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拟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又比如,针对被提请收监执行后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导致案件久拖未决、出现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核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材料属实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公安机关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作为追逃依据。


  《若干规定》还对社区矫正对象出现新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组织诊断鉴别主体进行了明确,统一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概念,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加强执行地确定、调查评估、交付接收以及收监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等等。


  《工作指引》则瞄准提升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社会化和精细化水平的目标,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属性作用,明确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参与途径、工作流程等,建立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机制,完善了对社会组织的工作保障和激励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努力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作示范、走前列”,2022年初,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坚持问题为导向,充分聚焦社区矫正执法衔接配合、社会力量参与、专职队伍建设、基础保障建设等4个方面短板问题,下发专门通知,抽调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开展分组专题调研。针对调研中掌握了解的难点重点问题,省社区矫正委员组织力量起草《若干规定》《工作指引》两个文件初稿,经过向成员单位多次征求意见,多次反馈沟通和修改,最终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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