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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山法院集中宣判首批食品安全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5日 点击数:



近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四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赵某雪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拘役五个月的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承担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李某荣、李某注册成立哈尔滨沃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美公司”),对外销售减肥药产品“魔益果”。刘某玉、左某系该公司董事级别代理。被告人赵某雪、王某美、陆某、张某珊、杨某分别从李某荣处购进“魔益果”并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00.23万、40.56万、32.76万、12.6万、119.57万。被告人刘某婷、张某菲、武某娜、王某畏分别从刘某玉处购进“魔益果”并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8万、14.4万、10.44万、3.96万。被告人吴某杰、吴某玲分别从左某处购进“魔益果”并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46.2万、21.6万。经检验,沃美公司销售的所有批次“魔益果”减肥产品中的“覆盆子浓缩糖果片”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禁止添加物质。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就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珠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雪等11人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的减肥药,侵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生命权,2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9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卫生是保障人类和公共卫生的重要课题。在食品卫生领域,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隐患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与恐慌,损害了不特定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珠山区法院高度重视食品犯罪案件,今年以来,共审结食品犯罪案件5件27人,并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件定性等问题多次进行研讨,在从严惩处的基础上,积极适用刑事财产刑和民事赔偿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引导生产者、销售者合法经营,为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最后一道防线。(珠山区人民法院 王雨卉  罗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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