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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出台电动自行车上路不能再“任性”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0日 点击数:



“半路‘杀’出一辆电动车”、“电动车在前面慢吞吞的骑,紧摁喇叭都不让”……对于这些吐槽,不少开车的司机朋友都深有体会。
在我市,确实存在不少电动车不按规定行驶,给自己及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电动车如何加强管理?市交警部门于日前出台了专门针对电动车的管理办法。
据了解,从4月15日起,景德镇市将实行《景德镇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同步实行的还有《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规规定,4月15日开始,对没有达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销售、挂牌和上路行驶。值得一提的是,《景德镇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将俗称的“电动车”明确称呼为“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才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呢?据介绍,在安全系数方面,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最大输出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60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具有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防失控功能及短路保护等一系列安全防护性能。在外形规范方面,电动自行车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等要求。
同时,《景德镇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应该怎么做和不能做什么,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以下规定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形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横过机动车道或者制动器失效时,应当下车推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以下行为是明令禁止的:醉酒后驾驶;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逆向行驶;牵引、攀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手离车把、车把上悬挂物品或者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牵引动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行为。
此外,市交警部门秉着人性化管理的原则,实行老车老办法,新车新规定。4月15日前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可继续上路行驶;没有登记上牌的一律不能再上路行驶了只能选择报废处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4月15日之前,去交警二大队上牌点登记上牌,办理相关牌照才可以上路,一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另一类是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参照摩托车道路通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市交警支队宣教科负责人说。(官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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