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检察院“四步走”开展刑事息争工作
今年以来,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刑事息争制度,对于可以进行息争的刑事案件,总结出了“四步走”的办案程序,取得了优秀结果。
一、严酷审查,确保刑事息争吻合法律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属于可进行息争的范围,重要集中在轻危险和交通肇事的案件。通过对檀卷的周全审查确保案件存在刑事息争的可能性,对吻合刑事息争条件的案件,由承办人履行对当事人各方的告知任务,建议提起刑事息争程序,并把息争程序启动的决定权赋予被害人。
二、居中和谐,促进刑事息争平等志愿进行。周全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尤其是被害人的志愿生理。如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承办人到当事人的住所地向群众调查,了解纠纷的原由、当事人的家庭近况、当事人的息争意愿等情况。向当事人双方阐明刑事息争的法律知识,尽量为当事人双方争夺对话的机会,承办人作为调解人员时,以居中的地位确保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对话的前提下进行,使协议内容双方都能写意接受。
三、强化监督,保障刑事息争案件结果。对于实施刑事息争的案件,承办人督促犯罪怀疑人或其亲属尽快履行息争协议,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能够及时获得赔偿。被害方将出具谅解协议书,证实其对犯罪怀疑人的谅解;对于履行了息争协议的犯罪怀疑人,经审查实在无逮捕需要的,先为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以不起诉的案件,根据检委会的决定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消案件;对于确实必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刑事息争的效果亦可作为判罚的紧张情节,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建议判处缓刑或从轻判处刑罚。
四、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息争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对于可适用刑事息争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志愿并申请人民调解的前提下,可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在肯定期限和规定的范围内,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促进当事人达成息争,从而为检察机关处理该刑事案件提供相干依据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