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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山区检察院院分外措施办理特别案件

作者:admin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5日 点击数:

  为踏实做好办理未成年人、聋哑人等特别群体犯罪案件工作,切实珍爱特别群体的正当权益,珠山区检察院自动顺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采取四项措施踏实办理特别群体犯罪案件,取得优秀的法律结果和社会结果。

   一是对特别群体犯罪案件安排女性检察官办理。借助女检察官特有的柔情和爱心,容易与未成年、聋哑人沟通等上风,去关心、关爱、关注特别犯罪群体,使他们得到温暖,从而深切反省本身的举动,有用预防特别群体重新犯罪。如吴某涉嫌抢劫一案,刚满15周岁的吴某伙同未满14周岁的余某、程某、刘某采用持刀威胁的体例,抢得被害人殷某现金10元和价值100元的MP4,被公安机关刑拘,报珠山区院提请逮捕。珠山区院按照特别群体办案机制将该案分给女检察官承办。该院女承办人及时关照吴某怙恃到场,耐心过细地与吴某沟通,感到其朴拙悔罪,根据吴某未满16周岁、初犯等情节,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经提请检委会讨论,对吴某做无逮捕需要不捕。在女检察官教育、帮助和关心下,吴某朴拙地熟悉到了错误,重新回到了课堂。

  二是对特别群体犯罪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对于特别群体犯罪案件,该院看重开展社会调查。通过向黉舍、工作单位、社区、家庭等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平时体现、社会运动等情况。社会调查采取书面审查、问卷调查、访问调查等多种体例进行,并专门制订了《办理特别群体案件社会调查表》。在社会调查基础上就特别群体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做出评价,再根据是否属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等详细案件情节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等决定。

  三是细致珍爱特别群体的权益和隐私。对于特别群体犯罪案件,该院积极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干法律、司法诠释关于珍爱未成年人、聋哑人权益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原则、办案程序,使特别群体犯罪怀疑人的正当权益在检察环节得到保障。如讯问未成年人时关照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人时关照聋哑手语翻译参加等,同时,该院还坚持节、沐日办理特别群体犯罪案件,使特别群体,分外是未成年犯罪怀疑人在接受讯问时隐私得到珍爱。如聋哑人高某、胡某涉嫌盗窃一案,高某在公交车上偷得一个装有9000元人民币的红色钱包,与胡某一路下车,后两人被抓获。珠山区院受理此案后,经认真审查发现,公安机关讯问高某、胡某的每份笔录都是在半小时内制作完成。带着这个疑点,承办该案的女检察官联系一位合作多次、仔细负责的手语先生再次讯问高某和胡某,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手语翻译讯问犯罪怀疑人,胡某透露表现在公安机关本身从未承认盗窃事实,高某也反复强调与胡某是第一次熟悉,未与胡某配合。承办人又扣问了侦查阶段的手语先生,也证明胡某未供述犯罪事实,且仅参与了对高某的第一次讯问翻译,后面五份笔录都是补签名字的。该院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题目的规定》,排除了后五份非法证据,对胡某作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决定,维护了聋哑人的正当权益。

  四是做好对特别犯罪群体的案后帮教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回访制度,专门建立帮教档案,记录特别群体的相干情况,定期与他们的家庭、黉舍、社区或工作单位进行沟通,根据回访情况调整帮教措施,巩固帮教成果,构建办案部门、家庭、黉舍、社区一体化的帮教网络,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巩固感化、教育成果,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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