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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一起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助力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浮梁检察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5日 点击数:

  近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助力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典型案例,其中,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矿山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典型案例五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矿山生态修复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矿山生态修复  检察建议 越界开采  协同共治  


  【要旨】


  针对非法开采致使矿山生态未修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并推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筑牢生态安全底线。


  【基本案情】


  浮梁县某瓷石矿(以下简称某瓷石矿)开采矿种为高岭土。2012年该矿在生产过程中对西北侧进行了表土剥离,2014年退回到矿区范围,2023年该矿区西北侧再次出现越界开采情况,开采量为872.89吨,开采面积为7277.68平方米。浮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被破坏的矿山一直未进行生态修复治理,环境公益受损问题持续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3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省自然资源厅移送的某瓷石矿越界开采问题线索交由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德镇市检察院)办理,景德镇市检察院指定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浮梁县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浮梁县检察院通过调取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实地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2012年某瓷石矿已存在越界开采行为,2023年8月18日,县资规局对该矿区作出了责令停止越界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某瓷石矿虽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但至今未对非法开采的矿区进行生态修复,矿区地表植被破坏、矿石裸露,引发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生态风险。2024年4月22日,浮梁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等规定,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负有监管职责;属地乡镇负有配合做好辖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以及巡查报告职责。2024年5月8日,浮梁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参与,就案涉矿山生态修复情况、行政处罚权下放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行政单位是否依法履职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评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浮梁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督促某瓷石矿限期对被非法开采的矿区进行生态修复治理。


  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合力推进问题有效整改。督促矿山责任主体编制某瓷石矿越界开采破坏区域治理方案,对未修复区域通过挂网、喷坡治理等方式进行施工治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实际开采情况,积极履行边开采边修复的义务,共计完成修复治理区域面积11189.32平方米;持续跟进该矿山已修复治理区域的后期管护工作,提升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成效。


  为有效解决好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后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问题,浮梁县检察院与县资规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召开全县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推动出台《关于建立进一步推动浮梁县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厘清了监管职责,统一了认识,凝聚了工作合力,形成全县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齐抓共管良好格局。浮梁县检察院充分运用该协作机制,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推动全县开展矿山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督促整治14个在建项目出现的边坡防护不完善、部分植被存活率不高、排水设施不完善等6类问题。


  【典型意义】


  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大办案力度,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全面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通过推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厘清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职责,促进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形成矿山生态共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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