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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条例 | 党员违犯党纪后下落不明的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作者: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8日 点击数:

一起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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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违犯党纪后下落不明的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依照上述规定,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综合研判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查找公开信息、调阅有关资料、向实名举报人了解情况、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监督调研等方式进行适当了解,必要时也可以按规定报批后采取外围谈话、查询调取措施验证问题的真实性,之后再综合分析并科学合理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其中,认为反映问题性质较为严重且可查性强,在被反映人不到案的情况下,通过审查有较大可能查清问题,且查实后足以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先稳妥开展初步核实,待具备立案条件后及时予以立案审查;除此之外对此类问题线索一般可以暂存待查,一旦条件成熟应当立即启动处置工作。经立案审查、审理认为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将党纪处分决定送达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均联系不上的送达其他近亲属,涉及违纪所得收缴的可以督促上述人员予以协助;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其留党察看以下党纪处分、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先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涉及违纪所得收缴的可以单独作出《关于对XXX(下落不明的党员姓名)违纪所得予以收缴(责令退赔)处理的决定》。处理时其下落不明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可以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立案审查的,审查结束后如被审查党员仍然联系不上的,无需再履行违纪事实材料与其本人见面核对程序。


  二是对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有证据表明其有违纪行为,但由于该党员联系不上,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无法向其本人核实,以致认定其构成违纪达不到“明确合理可信”证据标准的,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尽可能收集证据,查找违纪党员下落,力争促其到案,核实有关问题。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违纪党员下落不明的案件办理难度大,有时确实无法查清违纪党员的下落,因缺乏其本人交代,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而影响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可以根据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三是如不能证实下落不明的党员有违纪行为的,不能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其除名处理。在此情况下,如能够证实下落不明的党员有党章第九条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处理;不能证实下落不明的党员有党章第九条规定的“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四是下落不明的党员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按程序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裁定予以没收。实践中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适用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违纪违法所得处理过程中,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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