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条例 | 党员依法被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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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依法被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鉴于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基本对应,故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在依法给予处分并作出处分决定的同时,必然也有权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因此,党员被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追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系党总支、党支部等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但又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情形,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对此种情形,鉴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需要报请其上级党的组织依照规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该上级党的组织一般应当立案核实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均系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鉴于任免机关、单位在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履行过违法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程序,故上级党的组织可以不再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直接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即可: 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超出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上级党的组织应当对超出部分的违纪事实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之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通常在上级党的组织履行处分批准程序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再下达其依法作出的处分决定,以免先行下达其依法作出的处分决定后,上级党的组织经核实后违纪事实发生变动,造成工作上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