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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一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景德镇应急管理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3日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浓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氛围,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近期,景德镇市安委办公布一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景德镇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珠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德镇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售卖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乐平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平台发出重大风险预警,该公司液氯仓库8个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陆续发生报警。经查看现场视频录像,该企业员工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未戴安全帽、未穿戴有毒气体防护装置、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登高作业无防护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景德镇某陶瓷有限公司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昌南大队执法人员对景德镇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投诉举报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安全出口处堆积货物和纸箱子严重堵塞,无法当场整改,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昌南新区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景德镇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浮梁大队执法人员对景德镇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浮梁大队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景德镇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件反映,景德镇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叉车无使用登记证,未悬挂厂车车牌。经查,该公司购进并使用上述叉车将近5年,现场未能提供该叉车的任何参数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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