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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女崽里告了这家美容院!法院:退!退!退!

作者:   来源:珠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2日 点击数:

在颜值大行其道的今天

容貌焦虑也导致

美容行业盛行

美容变“毁容”的案例

小编带大家看个本地案例!


近日

邹某某在网络看到

景德镇珠山区某美容店有祛痘的广告

于是前往该美容店处

通过针清和排毒的方法祛痘

当天就缴纳了3655元

几天后再次前往店内

办理了年卡并充值3443元

做了几次祛痘后

邹某某觉得没有效果

且面部出现红肿及不适

前往医院皮肤科就诊

之后便与该美容店工作人员

在微信上协商退款

工作人员却称可以退款

但要扣除每次祛痘的费用

邹某某遂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该美容店的“祛痘”项目具有侵入性,属于“医疗美容”。但该美容店并无医疗美容资质,服务人员也不具有医疗美容及卫生资质的相关证明,其“祛痘”项目对邹某某的脸部健康造成损害,构成虚假宣传及欺诈,邹某某作为消费者可以因服务无法满足预期而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遂判决该美容店向邹某某退还全部消费金额709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美容就医者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而接受美容服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营机构在没有医疗美容资质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损伤性或入侵性手段”提供美容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为由明确拒绝接受服务,并主张解除合同。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现代社会对于身体美感的追求不断升级,人们对美的向往也越来越容易实现。随着医美市场的火热,大大小小的医美机构也应运而生,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医美机构的医师根本不具备开展相应整容服务的资质。整容是个人的选择,但选择医美机构定要慎重,不要整容变“毁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追求美貌不是错

但是要谨慎哦!

如果不幸遇到美容事故

大家要记得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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