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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修正 聚焦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 提升“有法帮你”服务保障水平

作者:     来源: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实际,我省修订了《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于新形势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服务保障水平,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1 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一是增加事项范围。《条例》在《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将“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务方面或者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农民请求因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产生的损害赔偿”“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被起诉离婚的”主张相关权益等事项新增纳入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帮助更多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享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增加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情形。新增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特定事项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02 加强和规范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实现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近年来我省相继开展了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重点工作,均在《条例》中有相应体现。《条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并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纳入法律援助服务形式范围。


  二是修改管辖规定。将原法律援助案件管辖规定修改为申请类和通知类案件的管辖,并明确了通知类案件由不同诉讼阶段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即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


  三是明确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例》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分别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03 增加规定了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措施


  一是缩短了审查期限。《条例》将法律援助申请和异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均由“工作日”修改为自然日,进一步缩短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期限;同时,将申请人提出异议时间由“七个工作日”延长到“十五日”。


  二是将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写入《条例》。修改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取消了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群众只需如实提交经济困难说明材料、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或者提交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材料即可申请法律援助。


  三是将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的便民举措予以固化。《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可以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04 修改调整了法律援助组织保障相关规定


  一是加强了组织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二是修改了部门职责和协作配合规定。《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


  三是调整了机构人员的范围。调整了原《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范围,将“其他符合条件志愿参加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纳入法律服务机构范围,删除了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与《法律援助法》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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