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座谈会
为充分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检察职能,全面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10月25日,区检察院邀请昌江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教体局、团区委、区民政局、区妇联、区卫健委在该院召开全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座谈会。
会上,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介绍了全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与会人员依次介绍了本单位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经验做法,并结合各自工作职能,针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与会单位一致表示,强制报告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手段,要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行业规章制度,促进依法有效履职。各单位也将加强政策法治宣传力度,开展强制报告宣传工作,通过送法进社区、法治课进校园等方式让群众了解强制报告制度;同时加大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形成发现侵害必须及时报告的社会共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知识链接
01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在意见中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举报。
2021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至此,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
02 谁应当报告?
0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0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03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04 不报告有什么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予以行政、刑事追究。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对报案人的信息和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