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说“法” | 自作聪明,男子为“抵债”盗窃电动车被判刑
近日
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汪某某盗窃一案,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被告人汪某某步行至乐平市洎阳街道某公园,发现公园内停放了一辆未拔钥匙的电动车,便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骑至一电动车商店内,谎称该电动车为抵押物,车主之后会来交钱赎回,赎回款用以偿还汪某某所欠购车款。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28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汪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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