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真“神秘”?来了解一下!
6月9日
国际档案日
2007年11月
为庆祝2008年6月9日国际档案理事会
成立60周年纪念日
全体成员投票决定将
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今年的6月9日是
第十六个国际档案日
小编将带你走近
“神秘”的检察档案
PART.1 什么是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检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检察事业发展历程的真实记录,又是梳理我国检察工作发展经验、探寻检察制度基本原理和法律监督运行机理的重要宝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传承、创新和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作用。
以载体划分,检察档案可以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等;纸质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档案、诉讼档案、检察技术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等。不同门类的档案对应不同的归档管理要求,不同载体类型的档案所用的装具也有差异。
PART.2 档案的管理与使用
案件材料收集完毕后,由承办人按照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的要求进行整理,逐页填写页码,与规范填写的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成册,移交档案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部门按照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的方法对诉讼档案进行排列,并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编制档号,规范上架保管。
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和形式档案的,应当归入相应的档案门类,分别进行整理、编目、上架,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
以诉讼档案为例,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60年、30年),由办案部门和档案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将进行鉴定,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应当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机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
档案借阅主要是指对档案的查阅、摘录、复制和借出,其中查阅、摘录、复制一般在指定场所进行,借出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并不得带出机关。借阅档案根据档案类型、密级、内容的不同以及借阅人是否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对应的审批程序,同时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随着法律不断的完善,办案流程也更加规范化,检察人将坚持以对历史负责、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新时代检察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