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景德镇法院两件案例入选2022年江西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江西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景德镇法院报送的两件案例入选!
一、传统“二方连续纹饰”陶瓷盖碗茶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3 知民初209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创作者通过对二方连续的单位纹饰图样、颜色和排列组合方式进行选择,并添加其他元素以达到独特的审美意义,从而形成作者的“独特印记”,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其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和公司)向江西省版权局登记了美术作品《绽放》,该作品为盖碗茶杯,杯身正面画有葫芦形线条内有“吉”字图案标识,杯子底部、杯盖及杯托的图案均采用花朵、枝茎元素组成二方连续装饰图案。被告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谷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山音”陶瓷盖碗茶杯,杯身正面有葫芦形线条内“山音”字样。耘和公司认为溪谷公司销售的茶杯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者将传统二方连续装饰图案经过挑选、变换并配以相应色彩及变异的汉字造型融汇而成的图案具有审美意义,其思路虽来源于传统元素,但是整体构图展示出设计者自身的个性印记,体现设计者独特的智力选择与判断,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该作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涉案作品的创作形成时间,溪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在淘宝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早于案涉作品的登记时间。被诉侵权产品上二方连续装饰图案中的缠枝纹、花朵均与耘和公司作品上的缠枝纹、花朵在样式、形态上存在区别,不认为构成实质相似,不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遂维持一审驳回耘和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涉及传统元素陶瓷作品独创性判断、作品保护起始时间确定的典型案例。本案认定在传统元素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运用,具备创作者独特的设计风格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有利于激发陶瓷从业者对传统陶瓷元素传承和创新的积极性,繁荣陶瓷市场,促进文化进步;本案也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同时,在侵权判断标准上采用高标准、严要求,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传统陶瓷元素和公有元素为他人所垄断,防止权利扩张。
二、涉外钢结构详图设计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与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现代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江西中昌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2知民初25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外国人,在另一国首次发表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属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该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与侵权人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二公司存在混同经营行为的,无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算机软件侵权场所悬挂其他公司铭牌,该公司无工作人员在该侵权场所办公,无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为芬兰公司,在美国首次公开出版发表Tekla系列计算机软件。Tekla系列计算机软件为钢结构详图设计软件,通过先创建三维模型后自动生成钢结构详图和各种报表来达到方便视图的功能。被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钢结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复制、安装、使用多个版本的Tekla计算软件。经法院证据保全,发现被告九江钢结构公司办公场所有14台电脑中安装有案涉软件40套。被告江西现代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压力容器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九江钢结构公司一致,两公司的监事为同一人。九江钢结构办公场所走廊上悬挂有“江西中昌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现代设计所”铭牌。天宝公司以九江钢结构公司等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宝公司为芬兰公司,Tekla系列计算机软件在美国首次公开出版发表,芬兰、美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天宝公司是案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九江钢结构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涉案Tekla系列软件,用于经营并获取利益,属于商业使用,侵犯了天宝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代压力容器公司的注册地址虽与九江钢结构公司注册地址相同,但两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两公司的股东仅存在部分重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公司存在混同经营行为,现有证据难以达到证明现代压力容器公司为案涉计算机软件使用者的证明目的,现代压力容器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江西中昌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南昌市,虽然安装有案涉计算机软件的电脑所在办公场所墙壁上悬挂该公司铭牌,但该公司未派员工在九江钢结构公司工作,该公司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九江钢结构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68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同等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清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典型案例。涉案计算机软件在钢结构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系外国公司,该涉外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本案准确界定各被告责任,对无证据证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主体,依法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对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予以打击,保障涉外企业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企业使用软件正版化和改善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激励技术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