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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这些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稀里糊涂是会坐牢的!

作者:        来源:刑事正义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0日 点击数:

每当谈起犯罪

我们脑子里浮现出的总是

狰狞的面庞、严密的设计

然而日常生活中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而不小心触犯法律的人不在少数

违法犯罪这件事离我们究竟有多近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情形

可能一不小心就构成违法犯罪

    

今天,小编整理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可能被忽视的违法行为。千万不要让你以为的“无所谓”,成为违法犯罪的事实。


PART 01


“翻墙”上网


公职人员崔某某,出于好奇,在手机上安装了翻墙软件,最多的时候,一周内使用多达487次,被警方发现,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元,并通报到所在单位,被开除公职。


特别提醒


由于境外网站充斥大量"政治陷阱""勾联陷阱""违法陷阱"。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翻墙”属于违法行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翻墙"上网。


常见的“翻墙”上网行为


1.下载注册登录推特、脸书、Youtube等境外社交平台。


2.下载使用各类VPN、加速器。


3.点击浏览来源不明的境外网络链接。


4.参与虚拟货币的投资炒作。


5.浏览境外网站看新闻、追星、追剧、查资料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ART 02


网上发布不当言论


刘某在抖音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实名举报方式声称本村村民捏造虚假证明,骗取其父宅基地安置房及拆迁款。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信息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浏览量点击率巨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立案侦查。


特别提醒


不要图一时“嘴快”,在网络上肆意造谣传谣,或者辱骂、恐吓他人,侮辱警察、先烈、领导人等特殊人群,危言耸听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巨大,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常见的网络造谣行为


1.通过伪造事实,对政府、社会、单位发泄不满情绪。

2.不管信息来源真假,随意跟风评论转发。

3.故意造谣传谣诋毁他人。

4.通过剪辑、拼接等手法,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引流,骗取关注。

5.套用公文样式,伪装权威来源等吸引关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 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PART 03


出租买卖“两卡”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检察机关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其中有大量学生涉案。


特别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常见的“两卡”帮信违法行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PART 04


网上买卖违禁品


郑某在加入了一个枪弹爱好者QQ群后。按照该群所发的“教程”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管、钢珠等相关零部件,组装了一把自制枪。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改装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33.22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枪支及制造工具依法扣押。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特别提醒


国家法律之所以明令禁止买卖非法违禁品,是因为这些非法违禁品一旦失控,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大家增强法律意识,不购买、不持有各类非法违禁品。


下面是两类常见违禁品


危险品


常见的买卖危险品行为


1.买卖塑料模型枪、道具枪或击发功能类似枪支的仿真枪。

2.通过网络直接买卖枪支弹药。

3.网上购买枪支、弓弩等组件型材自行组装。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毒 品


《刑法》规定的毒 品


第一代毒 品:海洛因、鸦片、吗啡、可卡因、大麻。


第二代毒 品:******、麻古、氯胺酮(K仔、K粉)、摇头丸、开心水、止咳水(复方磷酸可待因溶剂)等。


第三代毒 品:合成大麻素类(“上头”电子烟油)、卡西酮类(丧尸浴盐)、色胺类(死藤水)、y-羟基丁酸类(听话水、神仙水)等。


其他具有成瘾性的物质:笑气、紫水。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PART 05


网络******


薛某使用手机在某APP进行赌球,同时为地方人员刘某、李某、阎某提供赌博条件并接收他们的赌资代为投注赌博,涉案赌资22601元。刘某、李某、阎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赌博,已被警方分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薛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警方依法对其作出合并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特别提醒


大家在购买彩票的时候,应选择国家规定的发行机构,任何互联网销售的彩票均为非法活动,不要相信赌博平台的虚假兑奖承诺,也不要在平台上充值,以防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触犯法律。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PART 06


与醉酒异性发生关系


男青年小轩与17岁的地方女青年小丽参加他人组织的聚会。席间,看到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的小丽,小轩决定亲自送小丽回家。途中,小轩心生歹意,直接将小丽带至当地一家宾馆,与小丽发生了关系。事后,小丽报警,小轩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特别提醒


与女性正常交往要把握尺度,如果违背对方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就会涉嫌强奸犯罪。即使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但女性醉酒后,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仍属于强奸罪中规定的“其他手段”,依然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每个人都应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

一旦触碰

面临的一定是法律的严惩

危害后果将会伴随一生

甚至会影响子女前途


凡事三思而行

方能享受可贵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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