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认罪认罚!景德镇中院对占某富等2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20年7月8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占某富等2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占某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全案27名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占某富开始混迹社会,先后两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占某富出狱后与方某敏、郑某敏等人混社会。2008年2月8日,占某富为树立非法权威,插手他人纠纷,纠集多人在上饶市信州区某KTV持刀砍杀他人,致使4人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以占某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为扩大组织势力,占某富及骨干成员应某军等人不断招收、吸纳其他骨干成员、“马仔”,逐步建立起以占某富为组织、领导者,郑某敏、李某宽等5人为骨干成员,缪某飞、占某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叶某强、郑某忠等1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利用其势力和影响,破坏基层组织建设,垄断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资源,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占某富带领组织成员通过非法开设赌场、在赌场放高利贷、赌博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该组织在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及周边区域范围内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26起,组织性违法活动12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多人轻伤,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和公众安全感下降。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占某富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7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案宣判采用“云视讯”多方远程视频庭审技术进行,27名被告人分别在景德镇市和乐平市两个看守所的视频终端接受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