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近日,珠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臧某某、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社会公众等三十余人旁听了宣判。被告人臧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以来,以被告人臧某某为首,以被告人程某某和袁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何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小飞”(身份不详,未归案)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威胁、恐吓景德镇市珠山区浙江路KTV的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纠集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多次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持械殴打、恐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某某在被告人臧某某的纠集下,多次伙同袁某某等人持械殴打、恐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臧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地方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珠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配套的工作举措,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根据安排,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督导进驻江西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督导进驻期间(2019年4月1日—4月30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791-88918600,专门邮政信箱:南昌市A3630邮箱,邮编330036。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导组职责,对于江西省涉黑涉恶问题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中央第15督导组将认真受理、及时反馈。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导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中央督导组在景德镇期间还在景德镇市信访局门口设置了举报信箱,地址:瓷都大道8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