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法院公开宣判2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徐某华、董某强污染环境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华、董某强因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人大代表、环保组织代表、企业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近50人参与了对徐某华案件的旁听。
被告人徐某华伙同董某强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无环保治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工人生产氟硅酸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约40余吨未经任何处理排放到乐安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检测,污水的PH值为1.65,为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徐某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二被告人被羁押时间不同,两案在不同时间被依法起诉,同日宣判。(朱潇 徐俊胜 吴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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