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成功实行全省首例撤销缓刑裁定案件
浮梁县司法局与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共同努力,于日前将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万某送达景德镇市看守所收监实行,这是自“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江西省境内首例收监实行的撤销缓刑裁定案件。
万某因犯有心危险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实行,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28日止。
万某在入矫后,未按规准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定位电话联系不上,也没有参加任何教育矫正运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多次到他家中查找,家人均称不知道他的去向,最后导致万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离开监管超过一个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浮梁县司法局向原裁判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干证实材料。经过县法院反复研究讨论并多次请示上级法院后,于2013年12月9日依法作出了裁定:撤销对罪犯万某的缓刑二年实行部分,同时收监实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县司法局收到裁定书后,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到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公安局相干向导高度正视,积极调配人员帮忙抓捕,城关派出所所长亲自带队会同县检察院及县司法局相干工作人员对万某进行抓捕,最终于2014年1月3日将东躲西藏的万某成功抓捕,并押送至景德镇市看守所收监实行。(浮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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