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十八天赔偿七万八浮梁农夫工汪东明工伤损害受赔偿
浮梁县农夫工汪东明受聘在该县湘湖镇一采石场工作。2007年7月29日,汪某在工地工作十八天时不慎在采石时从岩石上摔下致伤,1、寰堆爆裂性骨折;2、齿状突骨折;3、枢椎左后骨折;4、右颞骨骨折;5、左第一肋骨骨折;6、左桡骨远端骨折;7、头部外伤,伤情十分紧张。
用人单位在付出部分医疗费后,拒付继承付出医疗费,拖欠景德镇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17000余元,汪某不得不又转至小医院进行保守治疗。受害人汪某向浮梁县法律救济中间提交了法律救济申请书,县法律救济中间决定指派湘湖司法所所长胡国英亲自办理。与此同时,县司法局向导,先后3次到采石场和谐汪某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借支医疗费2万元。经鉴定:汪某伤残程度属六级伤残,完全护理依靠,需后续医疗费58000元。为了使汪某有充足的医疗费,胡国英又代汪某向采石场老板姜某申请先予实行2万元,现已实行到位,为汪某转院提供了经济保障。本案于2008元月4日提出申请,法律救济工作者多次调解、据理力争。最终,采石场老板姜某赔偿汪某伤残费48000元,加上治疗费一共七万八千元。
浮梁县司法局
梁晓梦
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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