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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宇律师为促成争议双方息争自动将代理费作为补偿费

作者:admin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点击数:

  律师执业运动有其广泛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在排解社会纠纷、消除社会冲突,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为各级党委和当局提供咨询服务等方面,律师队伍每每发挥着无可替换的作用。因此,律师的执业运动与构建协调社会具有很高的契合度。这也就要求,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的精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公理的过程中,强调其法律属性的同时,也应该正视其社会结果和公益属性。但是,知之并不代表行之,了解律师社会责任的内容只是实践运动的初始,如何真正在执业运动中贯彻实行,则是题目的核心所在。2006年成立的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在吴安平主任律师的带领下,以现实举措为我们解释了律师队伍应该怎样在执业运动中,去承载和实现其社会责任。

  2008年7月25日,浮梁县人冯尚德依据以往惯例,按照350元每车次的口头协定价格,约请同亲刘安寿一路为其出车运货。但是,在2008年8月26日凌晨,在从无锡市返回景德镇的出车途中,刘安寿却不幸发病,虽被及时送我当地的扬溪中间卫生院,但终因事出忽然,经抢救无效死亡。至于死亡缘故原由,则临床诊断为猝死。案情虽然简单,双方当事人(冯尚德与刘安寿之妻施胜娣)却由于详细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同等意见,产生纠纷。为此,2008年9月16日,经施胜娣申请,浮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景劳社认字【2008】第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安寿的死亡吻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第一项的规定,视同工伤。而冯尚德不服,认为其与刘安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向浮梁县人民当局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12月17日,浮梁县人民当局做出浮府复决字【2008】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浮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景劳社认字【2008】第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因为当事人冯尚德不服该行政复议效果,故委托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吴安平律师代理此案,于2008年12月22日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浮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景劳社认字【2008】第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接触该案伊始,吴安平本着律师的职业操守,细致查阅檀卷,积极走访调查,反复研究案情,最终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无法就详细赔偿方案达成同等意见。进而引致双方当事人无奈之下,被拖入漫长的行政及司法解决程序中,并最终被动陷入双方博弈僵局。为此,吴安平律师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重点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多次找到争议双方,分别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进行沟通、劝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寄盼望于争议双方能考虑本是同村村民﹑常有往来且案件标的不大的现实情况,接受调解。但是效果令人遗憾,自始自终双方当事人态度强硬,各执己见,互不让步。

  显然,假如争议双方仍然坚持诉讼,不仅与目前国家构建协调社会的目标相背离,且对当事人而言,易于激化矛盾,影响邻里关系友善。因此,吴安平律师出于其一向坚持的社会责任感,为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接受浮梁县人民法院要求,放动手中繁忙的律师工作,积极参与法院就本案解决而组织的和谐运动。2009年2月24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任副院长、行政庭郑庭长会同浮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以及包括吴安平律师在内的一行人,组成和谐小组前往浮梁县经公桥镇,就冯尚德与施胜娣之间的纠纷,在经公桥镇司法所再次睁开和谐工作。在将近5个小时的漫长调解过程中,吴安平律师及法院、浮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充分与双方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终于,冯尚德做出让步,赞成在付出之前已花费的医疗、丧葬费用以外,再赔偿死者家属四万元。但此时死者家属却坚持要求赔偿四万五千元。显然,双方生理承受的赔偿金额出现5000元误差,调解再次陷入无法缓解的僵局。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使得各方前期所作的工作免于功亏一篑,吴安平律师当场决定,将收取冯尚德的五千元代理费如数退还,以补偿给刘安寿家属,知足其赔偿要求,使双方在45000元的赔偿金额上达成同等,从而化解争议。5000元代理费的退回,看似简单,但却折射出一个通俗律师,在积极响应党中间关于构建协调社会的大政方针过程中,尽其一份社会责任的真实写照。当吴安平律师做出决定的时候,在场的所有人包括争议双方,都被其解决题目的朴拙态度而打动,从而顺利达成了息争方案,为这个争议了大半年,从复议到诉讼经过两级机关的处理仍未能解决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看到两乡亲重归于好,吴安平律师发自心里的感概:值!

  解决和消弭社会矛盾与冲突是实现社会协调的基础,而律师正是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职业。在一些尚未酿成恶劣后果的利益冲突中,律师对当事人的指导和建议、对当事人决策与判断的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到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否妥帖解决,同时也在肯定程度上关系到全社会的纠纷总量以及纠纷发生的概率。吴安平律师在此案调解过程中,以退回代理费的体例,促成纠纷的圆满解决已不是个案。2008年3月谭金娇对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景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案,为力促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维护社会稳固,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法院救助基金为谭金娇申请伍仟元救助费。吴安平律师自动从律师代理费中拿出伍仟元补助给谭金娇,促成双方案结事了。虽然其损失了小我小利,却促成了争议双方的息争,维护了协调稳固的社会大利。不仅吴安平律师如此,其引领下的全体立宇人都坚信,商业化动机绝不是律师执业运动的唯一寻求,自发地把执业运动融入进构建协调社会的大业中,才是律师执业运动的沧桑正道。为此目标的实现,立宇律师事务所在吴安平主任律师的带领下,正在以全新的面貌﹑划一的步伐﹑积极的举动,全力争夺当事人乃至全社会人的尊敬。


                                         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
                                        吴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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