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检察院三项行动强化立案监督见成效
2008年以来,浮梁县检察院院坚持“扬特色、创精品、树形象、以质取胜”的思路,采取三项措施,狠抓了立案监督工作,共立案监督6件6人,品牌效应凸显,取得优秀的法律结果和社会结果。重要做法是:
一、强化审查意识,努力发掘立案监督线索
该院把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作为发掘立案监督线索的一个紧张途径来抓,在现实工作中,倡导四查四看的方法。即查犯罪过程,看有无其他参加预谋、踩点、预备作案工具的人员;查被害人陈述,看被害人证实实施犯罪举动的人数是否悉数到案;查在逃、另案处理情况,看是否存在包庇、窝藏等犯罪举动;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案件赃物去向,看是否有转移举动,有无代销、收购犯罪怀疑人。如该院在审查一路盗窃案时发现,犯罪怀疑人程灯武和张科众在明知奚洽根向他们出售的财物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较低的价格收购,且数额较大,涉嫌粉饰、遮盖犯罪所得罪,但县公安局对程灯武和张科众都没有立案,于是该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关照书》,县公安局在接到《关照书》后,随即对程灯武,张科众立案侦查。目前,程灯武、张科众已被网上通缉追逃。
二、强化配合意识,努力加大立案监督力度
一是增强横向联系。通过自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取得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撑,使公安机关增强对立案监督案件的查办力度,对立案监督案件优先辈行侦查。如该院在立案监督洪源镇村民武国华非法拘禁程建华一案时,县公安局在《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中称此案疑点颇多,且犯罪怀疑人拒不承认非法拘禁举动,须进一步调查,暂不立案。该院遂积极与县公安局协商沟通,探究对该案的熟悉和看法,引起了县公安局的高度正视,将此案从洪源派出所转由县公安局刑侦队办理,该院适时提前介入,指导承办此案的县公安局刑侦队侦查取证,从而取得了紧张的证人证言,最终查明武国华为索要6万元债务带人赶到福建晋江找到打工的程建华,将其先后囚禁在泉州市滨海宾馆、景德镇市心悦旅行社和洪源镇犯罪怀疑人武国华家中长达6天,并对其多次实施了殴打(致轻微伤甲级)、威胁举动。最终在铁的事实证据下,武国华承认了本身的罪行,并被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二是增强内部配合。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意识,举报线索由指控申诉部门同一归口管理,所涉及到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形成检察院内部强化立案监督的立体格局。如该院获悉,浮梁县瑶里村民吴瑶茂在该村“塘坞里”山场盗伐林木,而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仅以罚款了事后,立即分兵两路,一起由侦查监督科多方调查取证证明吴瑶茂购买瑶里镇小坞里村小组“塘坞里”山场林木,虽经浮梁县林业局设计后办理了杉木采伐允许证,但在现实砍伐过程中,却将设计范围外的杉树也一并砍掉,违规砍伐的杉木积蓄达40余立方米的犯罪事实,另一起由反渎职侵权局调查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施筱明和法制科长吴昊以罚代刑的犯罪举动。最终在该院侦查监督科和反渎职侵权局的通力合作下,吴瑶茂以盗伐林木罪被浮梁县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决,施筱明和吴昊也被立案侦查,实现了双赢的结果。
三、强化证据意识,努力进步立案监督质量
立案监督质量不高,公安机关不服气,人民群众也不写意,立案监督就会失去严正性和权威性。为此,该院十分正视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中坚持一个“准”字,做到案件事实把握准、案件性子定准、适用法律搞准;凸起一个“快”字,做到取证快、结案快、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强调一个“细”字,做到调查计划周到过细、调查取证深入过细、审查案件周全过细。如该院接群众举报称,黄坛乡黄坛村“磨石佬”山场上的林木被黄坛村村民吴美平滥伐,而县森林公安局没有对该案件立案侦查。该院遂向县森林公安局送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关照书》,而县森林公安局在送达《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中称,因“磨石佬”山场上被滥伐林木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所以没有立案。于是该院立即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取证。一方面派干警到县林业局调查取证,发现吴美平未取得林木采伐允许证就对“磨石佬”山场林木进行了砍伐。另一方面派干警与林业勘察设计部门一路到“磨石佬”山场进行现场勘察取证,证明被滥伐的林木达188立方米。在获取充分的证据后,该院遂向县森林公安局送达了《关照立案书》。县森林公安局立即对吴美平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现吴美平已被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袁向民 徐礼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