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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逃匿拒不付出83名学子19万多元劳动报酬被判刑

作者:admin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8日 点击数:

 

乐学素质教育中间负责人王飞跃转移财产逃匿
拒不付出83名学子19万多元劳动报酬被判刑

 

  (毕安盛)2015年12月24日,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控告,景德镇市“乐学素质教育中间”负责人王飞跃因犯拒不付出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事情还得从2014年7月说起,被告人王飞跃与汪佳伟、汪微品合伙出资成立“乐学素质教育中间”,并由其负责中间日常管理。随后,王飞跃以中间名义在景德镇陶瓷学院、景德镇学院招收了邱博利等83名大门生为10个中小门生暑期指点点的指点先生,并签订了聘用协议,其中,邱博利作为总财务人员,张倩等10人分别担任景德镇市区、鹰潭市、东乡县、婺源县、安徽省歙县等10个教学点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各教学点的日常工作。被告人王飞跃要求各教学点负责人将各自收到的学费悉数缴存到其指定的户名账户,并约定教学结束当日付出各大门生工资。

  2014年8月6日,各教学点教学工作结束,学费银行账户尚有人民币13万多元,王飞跃非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付出83名大门生指点先生工资,反而卷款潜逃,不见踪影。8月22日,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受害大门生的投诉,并于8月29日向被告人王飞跃下达了责令付出工资报酬决定书,要求被告人王飞跃在付出期限内付出83名大门生19.0395万元报酬,但其置之度外。

  2014年10月,被告人王飞跃在逃匿两个多月后,被景德镇市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4月30日,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4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案。10月30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飞跃提起公诉,控告其拒不付出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飞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身罪行,积极自动筹集资金付出大门生指点先生工资报酬14.16万元,并在庭审中付清了余下欠款4.8795万元,取得了部分指点先生谅解,依法可以酌情处罚。12月24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飞跃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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