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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判决400 法院裁定罚款5000

作者:admin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1日 点击数:

  日前,乐平市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400元的被实行人罚款5000元。后因被实行人及时自动承认错误,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罚款2250元,该款已于当日划入法院实行指定账户。

  被实行人徐某原系乐平市某镇当局干部,后下海经商。2007年3月其因工作必要,与案外人某红砖厂签订了一份供煤合同,同时与申请人华某签订一份工资协议,约定由其统计砖坯数量,每年工资款4000元,后因徐某只与红砖厂合作了一个月便停止了合同,申请人未付华某工资款。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判决徐某付出华某工资款400元。

  本院移送实行后,经实行人员多次电话传唤,被实行人均以各种理由逃避实行,拒不交待其真实地址,导致本案无法实行,申请人为此扬言上访,乐平法院决定对被实行人徐某处以罚款5000元,后经实行人员前往派出所及徐某原工作单位找寻,终于查到其住址,并将在银行查询到的徐某存款2300元予以冻结。该款冻结后,被实行人自动到法院交纳实行款400元,并承认错误,申请法院从轻处罚。鉴于徐某能熟悉到本身的错误,乐平法院最终决定对其罚款2250元。
  
  乐平市人民法院  徐俊胜 徐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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