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用妹名“结婚” 妹诉姐夫“离婚”
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终审宣告一路无效婚姻案,原告董金秀因人民法院的判决她与姐夫的“婚姻”无效而终于恢复了自由身。
事情还得从2008年初说起。原告董金秀与被告董爱华系同胞姐妹。2008年初,被告董爱华冒用原告董金秀身份信息(仅照片为董爱华本人)办理了一时身份证,并持该一时身份证及其它有关材料与被告戴松发于2008年3月4日到乐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乐平市民政局向二被告颁发了持证人为董金秀、戴松发结婚证。2009年初,原告董金秀与男同伙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被告知其“已婚”才了解了事情原形。后原告董金秀要求被告董爱华和被告戴松发协商解决此事,遭到二被告拒绝。原告董金秀又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二被告冒名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以无相干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干规定,婚姻当事人登记结婚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被告董爱华冒用她人身份信息办理一时身份证,并持该虚伪的身份证登记结婚,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原告董金秀的正当权益,也破坏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董爱华以原告董金秀之名与被告戴松发结婚登记无效。原告董金秀为二被告结婚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宣告二被告的结婚登记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诠释(一)》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诠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题目的规定》第34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宣告被告董爱华冒用原告董金秀之名与被告戴松发结婚登记无效。
因宣告无效婚姻为一审终审制,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徐俊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