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法院行政审判重和谐促协调
为实现行政审判维护稳固促进协调功能,近年来,浮梁县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和非诉实行中积极探索行政和谐体例,看重采取“案件审理实行与和谐息争相结合,力争案结事了人安”的办案思路化解“官民”矛盾,努力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有用促进了社会协调稳固。
2008年8月家住经公镇的个体运输户冯某聘请刘某跑货运,在返回景德镇市途经206国道安徽绩溪境内时,刘某因下车小解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刘某妻子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丈夫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并申请劳动仲裁。同年9月,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的死亡作出了“视同工亡”的决定,决定下达后,冯某不服,向县当局提出行政复议。2008年12月,浮梁县当局法制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今年1月,冯某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受理后,法官多次调集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在法官的法律教育和和谐下,冯某澄清了错误熟悉,撤回了诉讼,并积极自动就刘某死亡经济补偿题目与刘某妻子达成调解协议。
2008年以来,该院通过行政和谐息争体例结案13件,占立案数的61.9%,既妥帖化解了行政争议,又依法支撑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取得了优秀的法律结果和社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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