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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洪国斌、胥贤能死刑

作者:admin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2日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方针,依法严峻袭击恶性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瓷都平安协调稳固,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5月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紧张的被告人洪国斌、胥贤能公开宣判死刑。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王力农、市当局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方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夏克勤、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胜平以及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公开宣判前,王力农书记就认真贯彻落实中间政法委召开的全国继承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市即将开展的以“除黑恶、打团伙、缉枪弹”为重点的专项严打整治斗争作了部署。

  被告人洪国斌、胥贤能等有心杀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国斌为防止被害人余亚新(外号“八吨”)对其进行报复,便预备先动手为强。

  2001年8月18日,洪国斌纠集李康年等六人守候在福德堡酒店附近。见余亚新从酒店出来后,洪国斌立即教唆李康年等人持枪围住余亚新乘坐的汽车并向车内开枪,将余亚新当场打死。2004年11月,被告人洪国斌教唆胥贤能、翟时李等四人持枪抢劫被害人曹弘,在得知翟时李已被曹弘认出,易被公安机关抓获,又教唆胥贤能等将翟时李枪杀。据此,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洪国斌以有心杀人罪判处死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实行死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胥贤能以有心杀人罪判处死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实行死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核准两被告人死刑。

  宣判后,两罪犯已被押赴刑场实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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