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法院取消城乡二元结构 实现生命价值的平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规定,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而农村户口的农夫,则按照农村居民则按照人均纯收入来计算赔偿金的,在现实上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征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统一侵权举动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雷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目被很多媒体解读为“同命同价”的实现,甚至有媒体欢呼“同命不同价”时代已经闭幕。然而,这一条目仅仅是规定在统一起的侵权举动中的赔偿标准雷同,并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的要求,只是有限范畴的“同命同价”原则。真正实现“同命同价”的方法是取消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实现生命权的平等。
按照我省2012年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计算,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17495元×20年=349900元,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是6892元×20年=137840元,两者竟相差212060元。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几类有失公允的“同命不同价”征象。
1、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夫的地步和住宅都被征收了,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虽然在征地补偿和养老保险等方面都有政策,但是,农夫的身份照旧没有改变,照旧“农业户口”,还没有转入“非农户口”,假如发生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农夫的身份没改变,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照旧按照身份户籍来套赔偿标准,这显明不公平。
2、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后代追随怙恃一路在城市读书生活,假如出现人身伤亡,照旧按照农夫身份来套赔偿标准,这显然有失公允!理由是相对于城镇同龄阶段小孩而言,不论是其生活环境、学习环境照旧消耗环境均是一样,不管是从民法公平原则照旧法理或是立法目的来权衡,均应当给务工人员后代适用城镇赔偿标准予以计算相干赔偿项目,而不能简单机械的适用相干法律法规或司法诠释。同理,在城镇就读大中专的农夫后代也一样,即使其户籍未转入就读地区城镇,在发生人身伤亡时也应适用城镇标准予以赔偿计算。
3、城郊农夫工进城务工,因为家距离工作地较近,天天在城里工作,而放工时又回到家中居住,如许天天披星戴月。可这些特别农夫工一旦遭碰到人身危险,按照现行法律、司法诠释及审判实践,只能给他们适用农夫身份予以赔偿,这也是显然给寒了农夫工兄弟们的心,给他们造成了内心的极度不平衡。按照现行理论界公认的“将来收入丧失说”理论,这些农夫工他们的收入其重要照旧来源于城镇,所以照旧应适用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像以上征象在我们城郊法院经常出现,我们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做法是以城镇居民标准为原则,以农村居民标准为例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依据来源于一是省高院《二OO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第(一)项第2款及市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引导意见》第九条第(一)项,其理论依据就是“将来收入丧失说”理论。
我国城乡一体化,这是大势所趋,国家的政策可以很快跟进,但是,相干法律规定却滞后。最显明的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把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复杂情况考虑进去,造成了“同命不同价”、城乡地皮可以一体化但身份不能一体化的不合理征象。建议,国家加紧制订或修改相干法律,或出台相干司法诠释。还有一个最快捷的办法,改革和修改现有的户籍制度,真正实现“同命同价”的方法是取消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实现生命权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