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中院实行救助基金落实到位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夺当局支撑,建立和完美了特困群体实行救助专项基金制度。今年初,景德镇市当局从财政上拨款30万元至实行救助基金专门帐户。
为了规范该专款的管理,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了《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依据该办法,救助基金由院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帐册,并由院办公室管理,院纪检监察部门队救助基金的管理、发放执行监督。
家庭生活分外困难以及急需生活、医疗援助的申请实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救助。救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救助申请人为一人的,不得超过5000元,统一案件每增长1人增长2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救助申请人在案件实行到位后应自动归还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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