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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田间起冲突,刑事调解还和睦

作者:佚名 来源:瓷都审判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5日 点击数:

为一块菜地

两家人十几年恩怨

拳脚相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甲、郑某(系母子)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前后邻居住户。双方纠纷源于一块被李某甲家围墙圈占的菜地,权属存在争议,村委会、派出所历经十余年多次调解均告失败,积怨甚深。2023年1月24日,双方再次爆发冲突,在互殴过程中,李某甲用拳头击打李某乙头部,郑某使用瓷碗砸击其额部,共同致李某乙右侧额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方虽主动提出赔偿7万元,但因双方就是否一并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调解失败。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双方矛盾深远,不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未采纳公诉机关缓刑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均执行实刑。宣判后,李某甲以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景德镇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二审期间,法院将化解矛盾作为工作重心,承办法官多次赴案发地实地勘验争议围墙与地界,先后多次提讯被告人、与被害人远程沟通,并主动邀请村镇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听取意见。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就刑事赔偿与土地纠纷达成彻底解决的一揽子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争议围墙的拆除范围、重建标准、排水改造、化粪池迁移等具体事项。被害人李某乙出具谅解书。最终,景德镇中院认为,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双方已达成了从根本上消除矛盾根源的协议,社会矛盾已得到实质性化解,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显著降低,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依法撤销原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李某甲、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是一起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争议持续时间长、矛盾深、调解难度极大。法官巧用“六尺巷”的智慧化解邻里矛盾,促进邻里和谐。本案的妥善处理,是人民法院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的完美写照,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刑事审判领域的生动诠释,实现了惩治犯罪、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三重目标的统一,对于指导类似案件处理、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具有显著的示范意义和参考价值。


下一步,景德镇法院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践行“枫桥经验”,树立实质解纷的导向,勇于触及矛盾根源,避免程序空转和“案结事未了”,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程,并延伸至纠纷源头,力求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最终实现惩治犯罪、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三重目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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