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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频传!景德镇中院“双喜”临门!

作者:佚名 来源:新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7日 点击数:

连续两天!

景德镇中院2项工作被

《新法治报》聚焦报道

一起来看看具体是什么工作

这么优秀呀~


  原文内容


  日前,“信访户”郭某标来到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景德镇中院”)诉讼服务大厅。这次,郭某标不是上访,而是向包案院领导及办案法官表示感谢。从多年信访到登门道谢,这是景德镇中院实质性化解涉诉信访纠纷的生动写照。


  据统计,自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开展以来,景德镇全市法院共受理涉诉信访案件917件,化解、办结855件,化解、办结率达93.24%。


  汽车滞销经销商诉请回购


  郭某标的信访经历,得从2019年4月说起。郭某标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价值百万余元的汽车经销合同。某公司经营不善、销售不力,致使购进的30辆汽车积压(其中2辆车未交付),资金负担大。某公司于是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回购积压的车辆,并赔偿相关费用共计180余万元。


  该案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某汽车销售公司并无过错,而货物积压系某公司在交易中应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在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判处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将未交付的2辆汽车及时交付给某公司。但郭某标仍坚持要求对方回购积压的车辆,后经景德镇中院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及检察机关监督,最终判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郭某标穷尽法律程序后仍对裁判不服,故于2022年7月起走上信访之路。


  领导轮班接访全员主动下访


  转机出现在2024年年初,景德镇中院先后出台《关于院领导每月轮班接访制度》《关于全员接访工作制度》等制度,构建“每月院领导轮班接访,每周当事人预约接访,全员主动下访接访”的高频次、递进式工作模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力推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下基层解决信访问题,切实压实院领导包案化解责任,将“有访必接”“有信必复”落到实处,力争实现“首访”即“终访”。


  同年2月,郭某标来到景德镇中院反映信访诉求时,碰到了正在接访的轮班院领导。对方接收了他的材料,并迅速安排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并跟进处理。


  景德镇市两级法院随即成立郭某标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专班,调查核实其信访事项真实性。经查,郭某标本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范围内,但涉案纠纷位于景德镇市,系典型的“三跨三分离”涉诉信访案件。为实质性化解涉诉信访纠纷,景德镇市两级法院会同景德镇市委政法委、市委信访局召开协调会,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江西省委信访局。


  经上级部门高位推动,江西、安徽两地三级信访职能部门多次调度,督促涉案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拆分销售的方式帮助郭某标处理积压库存车辆,解决资金贷款问题。


  法院干警及信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暖心行动,让郭某标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司法的温度。一个月后,包案领导前往郭某标家中回访。郭某标诚挚地说:“今后我不再上访了。”


  日前,郭某来到景德镇中院,向包案院领导及办案法官表示感谢。


  全员接访、院领导包案化解责任制,大大提高了景德镇中院信访工作的质效。自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诉信访案件917件,化解、办结率达93.24%。


  郭某标的信访问题解决了,但与郭某标的案件比起来,其他的一些案件更加复杂,单靠全员接访、领导包案是不够的。为此,景德镇中院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


  (作者:曹谨超 李昱鑫 王白如)


  原文内容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遭拆除,引来业主数年信访。近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化解这起涉诉信访纠纷,业主心结得以解开。


  2015年10月,景德镇市的吴某夫妇经人介绍,得知男子王某有几套优惠房,便从其手中购买了一套。购房后,吴某夫妇装修入住。


  2018年8月,吴某夫妇得知这套房子在政府拆迁范围内,原本心里大喜的吴某夫妇却被告知,这套楼房未办理合法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被相关部门责令自行拆除。


  原来,该楼房的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该项目时,并未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王某是该楼房的承建商之一,因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王某曾代为销售该楼房。吴某夫妇也是因此得以低价购入该房屋。


  2019年6月,吴某夫妇所住楼房被拆除,吴某夫妇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未获拆迁补偿款。于是,吴某夫妇开始了信访之路。


  “房屋手续不全、补偿主体不明、信访积怨较深……”这是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周淑文接手该案时所面临的情形。为了解决这个困扰当事人和信访部门的“老大难”问题,承办法官主动化身“协调员”,联合院长、庭长,先后10余次以“面对面”“背靠背”的形式组织调解。


  “我们住了这么多年,房子说拆就拆了,没有任何补偿,总得给我们一个说法吧。”调解过程中,吴某夫妇心里甚是委屈,情绪激动。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名存实亡”。代为销售房屋的王某则辩解:“我只是帮忙卖房,不该承担责任。”


  为着力解决该案责任主体问题,承办法官积极协调案外人参与,最终促成原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自愿以个人名义替公司承担本案债务责任,为纠纷解决提供了关键的责任主体保障。


  同时,针对各方诉求差异,承办法官掰开揉碎讲情理、条分缕析摆依据,耐心疏导,促使债权人吴某夫妇作出让步——在案外人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吴某夫妇放弃违约金,案外人返还房屋本金50万余元。


  为确保协议能够顺利履行,承办法官引导各方设定了明确的违约保障条款,以此增强协议的约束力,同时说服王某自愿以担保人身份为部分款项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进一步降低履行风险,保障债权人权益。


  最终,各方签下调解协议,数年信访心结彻底解开。


  (作者:余佳 张崇政 王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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