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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珠山区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作者:  来源:珠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0日 点击数: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2024年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对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动态调整。现将经调整后的42个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如下:


一、法定机关


1. 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 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珠山区教育体育局


4. 珠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


5. 珠山区民政局


6. 珠山区司法局


7. 珠山区财政局


8. 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珠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 珠山区生态环境局


11. 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珠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13. 珠山区商务局


14. 珠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15. 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6. 珠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7. 珠山区应急管理局


18. 珠山区审计局


19.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20. 珠山区统计局


21. 珠山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2. 珠山区城市管理局


23. 珠山区医保局


24. 珠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


25. 珠山区档案局


26. 珠山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


27. 珠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8. 珠山区国家保密机要局(区国家密码管理局)


29. 珠山区消防救援局


30. 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南河大队


二、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31.珠山区新厂街道


32.珠山区新村街道


33.珠山区里村街道


34.珠山区昌河街道


35.珠山区昌江街道


36.珠山区珠山街道


37.珠山区石狮埠街道


38.珠山区太白园街道


39.珠山区周路口街道


40.珠山区竟成街道


41.珠山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2.珠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中除珠山区审计局外均同时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政府直属机构和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区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珠山区司法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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