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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一商家卖了这款“招财猫”,差点“招财”变“破财”

作者:佚名 来源:瓷都审判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4日 点击数:

不管是景德镇本地人

还是来玩儿的游客

都喜欢逛逛可爱物件

特别是萌态可掬的“招财猫”系列

在市场上大受热捧

然而

景德镇这户商家

售卖这款招财猫

差点把“招财”变“破财”


  案情回顾


  吴某于2002年12月创作完成了《招财猫系列1》《招财猫系列3》《祝愿猫》作品,并分别于2012年、2018年就上述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招财猫系列1》附图为多个形象的招财猫立体陶瓷摆件,《招财猫系列3》附图为五个不倒翁形象的招财猫立体陶瓷摆件,《祝愿猫》为六张平面招财猫画像。上述作品形象憨态可掬,深受公众喜爱。后吴某将上述作品知识产权授权给招某某公司。

招某某公司发现广某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卡通招财猫陶瓷摆件,便以广某公司销售的招财猫摆件侵害了其获得授权的招财猫系列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广某公司赔偿其损失、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200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驳回招某某公司诉讼请求,招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在中国和日本的部分地区,拥有制作和摆放猫类形象进行求福的习俗,而多见招财猫形象。通常招财猫采用陶瓷制作,形态为其中一手高举至头顶,作出向人招来的手势,且招财猫胸前多会挂有铃铛,以起到开运、招财等寓意。但不同的创作者往往会在既有的招财猫形象基础上添加不同的元素,以体现其独特的审美,此时该种具有独创性的招财猫形象即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涉案作品为招财猫美术形象通过不同的配色,添加鱼、葫芦、花朵等元素,变造猫的手势和体态等,使之整体形象具有一定审美意义,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对采用生活中较为常见且具有悠久历史的招财猫形象进行再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当先剔除该形象中的公有元素或在先元素,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缩,否则会严重损害广大使用和制作招财猫形象的民众利益。


  本案中,根据被告广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一本《猫咪博物馆》图书(编著时间早于2002年),该书中招财猫的形象已有元素在本案中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当剔除,即组合成招财猫的脸部表情的下弯弧形的眉毛、弯曲的嘴巴等元素脸部形象设计不应列入侵权比对范围。纵观涉案权利作品,其具备独创性的部分集中体现为猫腹部装饰图案、猫手中所持道具、猫身颜色使用与搭配上而呈现的整体形象,以及有关猫身形态的各处细节处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在剔除公有元素后,各项元素细节及由各元素组合成的整体形象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诉侵权产品未侵犯上诉人权利作品的著作权。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采用传统元素或形象进行创作的产品,首先要确定是否具有独创性。只有在传统元素或形象上进行了再创作,有创作者的独特构思和思想表达,才能具有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为了平衡创新保护与社会公益,在保护此类再创作的作品时,应当先剔除该形象中的公有元素或在先元素,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缩。市场主体在面临此类产品维权时,应当积极寻找证据,明确在该产品创作完成之前的公有元素和形象,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公有元素和形象剔除侵权比对范围,防止权利不正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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