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近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费维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于某某、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明知生产的化肥系不合格产品,仍销售给黄某某。黄某某组织井某某、张某某等人组成销售推广团队进行虚假宣传,销售该款化肥。经检验,该微生物菌肥的霉菌杂菌数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7月26日、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18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对黄某某、井某某、某公司和于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单位某公司单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黄某某、张某某、井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七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同时判决被告人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14204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行政执法阶段。2023年2月,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某等人通过推介会形式现场销售劣质化肥线索,邀请检察机关共同研判是否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黄某某等人销售的化肥有效元素含量经初步检测,与产品标示含量明显不符,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建议相关单位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侦查机关受理线索后,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围绕主观明知、销售金额以及涉案化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事实进行全面侦查取证。同时,还引导侦查机关向上深挖生产厂家某公司,就于某某是否明知生产的化肥系伪劣产品、公司是否涉嫌单位犯罪等补强证据,做到依法全链条打击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黄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判决支持。此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销售环节虚假宣传、流动兜售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农资门店经营资质、进销货台账、产品质量等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惩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并结合春耕备耕节点为农资商户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守法合规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持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线索共享、会商及研判工作机制,做到线索早发现、早甄别、早移送、早侦办,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一体融合履职,实现“双责同追”,全力保障农资安全。
温馨提示
有的不法商贩为谋取不当利益,打着“厂家直销”“送货下乡”等幌子,有的通过车接车送、请客吃饭增进感情,有的通过虚假宣传,游村入户“忽悠”村民出资购买。目前多地正值春耕备耕之际,农民朋友购买化肥请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农资店、供销合作社、农业技术服务站等地选购,切勿因价格低廉购买流动摊贩、无证经营点的“三无”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