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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作者:  来源:新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6日 点击数:

  今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20周年。在第十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前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9日召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十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记者从会上获悉,2023年1月至2024年11月28日,全省法院共收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45083件,同比基本持平。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2775件,占比94.88%,同比下降2.22%;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308件,占比5.12%,同比上升38.54%。


  “好意同乘”不意味着

  同乘人自甘风险


  吴某太与妻子张某英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于某金是店里的常客。2022年12月21日,于某金应吴某太的要求,驾驶摩托车(未投交强险)无偿搭载其前往万年县治病。途中,江某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范畴)与于某金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吴某太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江某发负主要责任,于某金负次要责任,吴某太无责任。


  事发后,吴某太的近亲属张某英、吴某萍、吴某胜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金、江某发赔偿因案涉事故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准确,于某金、江某发的侵权行为与吴某太的死亡并遭受经济损失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分别为30%和70%。


  于某金接受吴某太的请求,在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搭载吴某太,属于法律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且于某金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于某金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减轻于某金10%的赔偿责任,判决于某金向张某英、吴某萍、吴某胜赔偿17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民法典明确,在一些情形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对于驾驶人而言,应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同乘人的生命健康给予高度重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玉萍表示,“好意同乘”不意味着同乘人自甘风险,驾驶人不能因为无偿的好意行为就完全否定自身对同乘人安全所负的责任。驾驶人在驾驶全程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保障乘车人生命健康安全。同理,乘车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时刻遵守安全文明乘车规则,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收费载同事上班

  被认定为非营利目的


  万某命是某铁路测绘工地的工作人员。2023年2月18日,万某命驾驶小型客车途经景德镇市昌南大道时,与马某兵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万某命、马某兵负同等责任,万某命搭载的舒某妹等无责。


  舒某妹是万某命的同事,案发时舒某妹搭乘万某命的车上班,万某命收取少量搭乘费用。舒某妹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一处构成八级伤残、一处构成十级伤残。舒某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某命、马某兵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兵驾驶的车辆与万某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舒某妹人身损害,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双方负同等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舒某妹损失22.82万元,万某命赔偿舒某妹损失9.98万元,马某兵赔偿舒某妹损失1941.95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职业来看,万某命系铁路测绘工地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并非专门从事运输经营业务。从线路来看,万某命是在上班途中搭载同事,向自己预计前往的目的地行驶,并未根据不同搭载对象的特定目的地而制定多种行驶线路。从目的来看,万某命搭载同路上班的同事,并收取少量费用,不具有营利目的。从次数来看,万某命在此之前并无被查处和“拉客”的记录,没有实施道路运输持续性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老百姓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据悉,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好意同乘”、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赔偿费用的计算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统一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处理标准


  2021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审判指引,统一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标准。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成立“一庭一中心”(南昌市交通事故速裁法庭、南昌市交通事故多元解纷中心),集中受理南昌市8个主城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院定期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交警大队等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典型案例,做到道交类案理赔、调解、裁判尺度统一。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珂介绍,该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集合集成行业调解力量,超65%道交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此外,全省还有7家法院成立了专门的道交法庭,专门处理道交案件。同时,全省法院借助“道交一体化平台”,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负责人姚姝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无法协商一致的,应立即报警,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认定。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可以绝对或相对免责拒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纠纷是常见多发的小案,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关乎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全省法院坚持“小案无小事、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增强“如我在诉”的意识,始终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办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公正司法保障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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